【在明案例】段福惠律师北京维权案例:由撤销裁决赢得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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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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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 |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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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2010年4月7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北1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中,石景山区住建委给北京京石科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京建石拆许字(2010)第3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其在东至规划三路,西至刘娘府东路,南至永定河引水渠北路北边界,北至金顶山路南边界范围内进行拆迁。随着拆迁许可证的延期,到了2012年,轮到了吴恒源(化名)先生房屋的拆迁,藉此他见证了人生中最惊心动魄的拆迁之旅。
由于拆迁人京石科园公司给的拆迁补偿标准极低,故吴恒源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没有与其谈拢,双方陷入僵持的局面。吴恒源的房屋是祖辈传下来的,一家人安居乐业,感情自不待言,在拆迁的事情上他认为要明明白白拿到合理补偿。但鉴于不懂相关拆迁法律法规知识,而极尽承诺诱导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事后又偷梁换柱抵死不认向来是拆迁人的拿手好戏,由此必然导致极不公平的结果到时候就悔之晚矣。考虑到这些吴恒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2012年8月26日,吴恒源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著名专业拆迁征收律师——段福惠,由此开启了自己拆迁维权的序幕。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拆迁许可证复议、诉讼,攻其一点,紧追不舍。
通过对案件抽丝剥茧、层层深入的分析研究,段律师很快从纷繁芜杂案件资料中抓到了办案的关键: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有着严格的法定申请条件。而拆迁许可证牵涉着拆迁户吴恒源切身的拆迁权益,拆迁许可证牵涉违法,那么对于吴恒源的维权势必会有一个反转的局面。凭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敏锐的直觉,段福惠律师对之申请了行政复议。
果然不出所料,段律师在查阅拆迁人京石科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发现其获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有诸多违法之处。段律师认为该拆迁许可证是2010年4月7日核发的,但京石科园公司在申请时并未审批获得并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明显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京石科园公司后来虽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所谓用地预审意见(京国土石预(2010)6号)但明显自相矛盾,按《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而且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批准文件应该为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关涉几百户居民房屋,但石景山区住建委在核发时也未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就拆迁事宜组织听证,上述均为明显违法行为。
然而,复议机关北京市住建委置若罔闻,似乎誓与石景山住建委做一根绳子上的蚂蚱,众目睽睽之下维持了其违法核发行为。段律师不为所动,紧追不舍,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该拆迁许可证违法的行政诉讼,这正是“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办案第二辑:行政裁决复议、诉讼,另辟蹊径,双管齐下。
之前提到因补偿标准极低,吴恒源与京石科园公司就补偿的问题没有谈拢,故委托了段福惠律师维权。与此同时,急不可耐的京石科园公司在未与吴恒源充分协商情况下,迅疾扔掉了这烫手的山芋,很快便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住建委提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看来这不尽责的拆迁人是要快刀乱麻、浑水摸鱼了。2012年9月4日,石景山住建委作出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石建裁字〔2012〕第20号),该裁决书要求吴恒源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腾房搬迁,逾期不搬,石景山区住建委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行政裁决的作出不啻为对吴恒源二次的伤害,在拆迁补偿款没拿到情况下房屋居然就要被强拆了。律师随即对该行政裁决进行了行政复议,该裁决书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违法之处,裁决前拆迁人京石科园公司并未和吴恒源进行充分的协商,而且裁决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的,不能反映出吴恒源房屋的市场价格,明显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而且到裁决时该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一年的有效期,总之该行政裁决有诸多违法之处,已不能见诸笔端。
北京市住建委仍然维持了该裁决,段福惠律师随即对之提起诉讼。暗流涌动下,貌似黑云压城,然拨云见日就在这最暗流之下,福兮祸之所倚,祸兮福之所伏吗……
办案终一辑:撤销行政裁决,阻断强拆,大反转之维权成功。
在段福惠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之际,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了协调,协调本已达成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然而在吴恒源签好字以后,拆迁人京石科园公司竟然反悔不盖章,这是和契诃夫笔下奥楚蔑洛夫一样的变色龙嘴脸,倚着公权力的影子恣意妄为。因此,协调补偿事宜又搁置了两三个月。不过,这对吴恒源来说只是个暂时的恶意玩笑。
在拆迁许可证以及行政裁决的诉讼中,律师在文书中均进行了详细、有力的论证,相关法官当然发现了问题,所以再次组织了双方协商。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该行政裁决应予撤销,法官采纳了律师的建议说服了石景山住建委撤销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这样也避免了法院作出判决,免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直面交锋。而该行政裁决的撤销,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此,维权绝地大反转,拆迁人京石科园公司失去了对吴恒源房屋进行拆迁的筹码,不得不提高补偿的标准来取得吴恒源方的腾退、搬迁的配合。
就这样,拆迁人京石科园公司乖乖的重新回到谈判席上,达成了对吴恒源来说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
【律师说法】
首先,拆迁征收维权是一个理性的过程。很多拆迁户都是抱着争一口气,维护自身尊严而被迫走上拆迁维权甚而不断上访的道路,在此过程中很有可能因悲观的境遇和对公权力机关的不客观的认识采取暴力对抗的方式而达致铤而走险的境地,更有甚者人财两失,或者身陷囹圄,使得亲者痛仇者快。拆迁征收维权实际上是一个理性的决断和过程,所以广大拆迁户应抱着理性的、有弹性的心态投入维权的过程,能够为赢得合理补偿而以一些积极的方式方法来应对。
其次,拆迁征收维权是一个专业的过程。国家改革开放几十年,依法治国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不仅仅是执政党治国的方略,更是整个国家走向法治、民主、富强的必由之路。所以在维权的过程中应多学习一些拆迁征收方面专业的法律法规,以便增加自己维权的专业应对知识、方式,这样在委托律师后能够做到积极地去配合,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动态的沟通,最终在维权中与律师携手并进,达成一个良好的维权效果。
最后,拆迁征收维权在现行体制下虽然艰难,但仍然大有可为。国家现行体制下仍然是主导型、家长型的政府,在举国推进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今天,拆迁征收中必然是以政府为主导来进行,这样在社会公共利益驱使下拆迁户个体的合法权益很容易被侵犯。面对拆迁人藉着公权力在背后撑腰来势汹汹,维权就变成一个很艰难的过程。但是诚如我们案例中所述以及以上两点的说明,拆迁征收维权依然是大有可为的,而违法强拆行为也终将湮没在历史长河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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